南京中山陵孙中山纪念馆迁址后将重新开放。 钟山风景区供图
据孙中山纪念馆副馆长鄢增华介绍,孙中山纪念馆原本位于南京中山陵以东的藏经楼(藏经楼为中山陵附属纪念性建筑之一,建于20世纪30年代,1987年藏经楼被改辟为孙中山纪念馆),其基本陈列《世纪伟人—孙中山生平史迹展》自2006年至今已有16年之久,在陈列内容、展示手段等方面均需进一步提升。“同时,纪念馆原来的地理位置偏僻,游客量少,建筑年代久远、亟需整修,海内外各界人士包括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都曾提出搬迁孙中山纪念馆的意见建议。”
“2021年8月,‘孙中山纪念馆搬迁及重新布展工程’获批复同意。根据方案,纪念馆由原来的藏经楼展馆,搬迁到现嘉麟楼展馆。”鄢增华告诉记者,嘉麟楼位于中山陵墓中轴线博爱坊东侧80米,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当时预计,重新布展后,纪念馆展陈面积将由原藏经楼展馆550平方米(仅展出图片130余幅、文物藏品60余件)增至嘉麟楼展馆2700平方米,展线达480米,可以显著提升纪念馆自身软硬件设施条件。在展馆搬迁后,藏经楼也将作为孙中山纪念馆文物史料保管中心,继续发挥其中山陵附属纪念性建筑的文物展示与活化利用功能作用。”
迁址后的纪念馆馆址为嘉麟楼,位于中山陵墓中轴线博爱坊东侧80米,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 钟山风景区供图据介绍,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周琦教授团队作为整个工程的建筑维护设计团队,遵循“最小干预、延续文脉”的原则,整合嘉麟楼原本较为松散的建筑体量成为一个完整的形体,与中山陵主体风格和色调保持相对统一,再通过对周围环境的改造提升,使嘉麟楼更加符合中山陵片区的建筑特点和风貌环境,实现了“质朴隽永、庄重典雅、馆陵一体”的效果。
“改陈后的孙中山纪念馆基本陈列名称仍为《世纪伟人—孙中山生平史迹展》,包括了六个部分。”孙中山纪念馆展览研究部卢立菊介绍,“新的展陈也吸收了学术界最新研究成果,共展出文物藏品164件(套),其中40多件为首次展出,展出图片305幅,使用场景、雕塑、艺术品、多媒体等表现形式32项,力求精益求精,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奋斗的一生。”
维护后的嘉麟楼更加符合中山陵片区的建筑特点和风貌环境,实现了“质朴隽永、庄重典雅、馆陵一体”的效果。 钟山风景区供图“展览布局注重以人为本,一方面,孙中山的‘原话’‘原声’‘原著’贯穿展览始终,时人及后人对他的评价穿插其中,让观众对孙中山这一历史人物看得见、记得住;另一方面,主展线与副展线互为补充,重大事件、重点内容重点设计、重点展示,让观众对孙中山的历史史迹和功绩印象更加深刻;此外,通过‘声’‘光’‘电’等展示手段,形成多处互动空间,让观众潜移默化中感受孙中山的革命精神和崇高品德。”卢立菊说。
中山陵园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以孙中山纪念馆重新布展开放为新的起点,发挥好中山陵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的功能与作用。(完)
重庆发布医美行业自律倡议 医美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会议现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余志斌)不虚假宣传、不诱导消费、不强迫消费,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1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10部门组织召开医疗美容自律指导会,旨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医疗美容、美容美发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会上,重庆市民营医院协会、重庆市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重庆市美容业协会、重庆市广告协会向全体会员联合发出十六条自律倡议: 一、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广告企业、执业医师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无证经营。 三、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活动,医疗美容项目不得超出核准的项目和级别。 四、医疗美容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不得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 五、医疗美容机构对医疗风险应当有清楚明白的告知、提示,不得进行违规手术操作,不得进行独创术式包装。 六、医疗美容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不得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七、医疗美容机构从业医师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八、医疗美容机构不得聘任、使用非从业医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九、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使用正规、合规的药品、器械,不得使用伪劣产品。 十、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对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保质保量,不虚假宣传、不诱导消费、不价格欺诈、不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不误导、不套路、不强迫消费。 十一、生活美容机构不得超范围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不得与非法渠道医美机构开展合作,进行高额返点招揽顾客。 十二、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十三、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利用患者、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宣传或承诺医疗美容效果。 十四、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关联。 十五、医疗美容行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平台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广告内容审查,拒绝虚假违法广告。 十六、医疗美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税收相关法律,如实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据实申报,依法纳税。 会上,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整形医师、生活美容机构、媒体单位、广告企业代表分别作规范经营承诺。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10部门分别进行提醒指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